法治建设

-2023-

10/10

06:27

编辑:本站

打鸟非小事!这几名男子被判处刑罚


“都怪我们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打几只鸟不算什么,最后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代价,我们认罪认罚。”10月7日下午,天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公开宣判王某、张某甲、张某乙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某等在庭审中深深忏悔。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的一天,王某邀约张某甲、张某乙到天门马湾镇某村田间狩猎。张某甲驾车搭载二人,张某乙寻找猎物,王某手持高压气枪射击,共射杀野生小鸟五只。随后,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四只小鸟为珠颈斑鸠,一只小鸟为斑嘴鸭,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开宣判

庭审中,王某、张某甲、张某乙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损害损失。

天门法院认为王某、张某甲、张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王某等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危害程度,对主犯王某判处拘役,对从犯张某甲、张某乙单处罚金。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示

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打几只鸟只是小事。其实,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意义重大。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官在此呼吁大家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切莫为了一己私欲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发布鄂林护[2018]170号《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讯员:天门法院 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