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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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邪教反宣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和震慑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天门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举报天门市域内及天门籍公民在外地实施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利用通讯、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内容,如编发信息、拨打电话、利用QQ、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宣扬邪教内容的;
(二)制作、邮寄、传播、散发、携带、销售、张贴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刊物、光盘、录音带等的;
(三)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宣扬邪教的;
(四)出版、印刷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的;(五)涉邪教组织非法聚集、聚会活动的;
(六)到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发展、串联信众组织、参与邪教活动的;
(七)滋扰破坏、插播广播电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其他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举报本办法第一条所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
第三条 举报方式分为电话举报、信件举报和到公安机关直接举报三种,举报人均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由接收举报单位做好记录,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发放奖金。对于匿名举报的,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寄(投)信地址: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陆羽大道中20号。
第四条 举报本办法第一条所述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视情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奖励举报人 1000元—5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涉案人员被给予治安处罚的,视情奖励举报人500元—1000元;
(四)对举报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为或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酌情予以 5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核查举报信息,根据相应的标准提出奖励建议,报市委政法委审定后,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发放奖金。多人举报的,对首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案件或同一线索只奖励首位举报人且只奖励一次,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线索受理单位填写奖励发放相关信息,逾期不前往受理单位填写的,视为放弃。举报人填写信息不便或有困难的,经线索受理单位同意后,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代填写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前往。
第八条 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中共天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天门市公安局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